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ߣadmin      Դadmin      ʱ䣺2023-09-13

强制拆房,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

褚达伟€鹿雯青夫妇原居住于本市天钥桥路北赵?times;号私房€?985年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为建造职工宿舍对该地实施拆迁。同?1?7日,褚达伟与徐汇区教育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,明确安置褚达伟全家4人北赵巷×?03室€?02室房屋两套,褚达伟遂办理相关手续入住安置房€此后,徐汇区教育局未将北赵?times;号房屋拆除,褚达伟仍使用该房,户口亦未迁出€?991年褚达伟取得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€?998年鹿雯青在此注册成立私营企业分公司€?/p>

1998?2?5日,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委员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,对天钥桥路北赵?times;号所在范围实施拆迁,拆迁实施单位为徐汇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€?999??0日,上海市徐汇区危棚€屋改造指挥部在北赵巷×号张贴€€告》,具体内容为:北赵?times;号居民,因拆迁工程需要,限你??3日之前搬离该€,否则一切后果自负€?rdquo;落款为:北赵巷动迁基地,盖有上海市徐汇区危棚€屋改造指挥部六号地块章€??4日,该房被强制拆除€?/p>

原告:区政府作出《€告》系违法,强制拆除系行政执行原告方认为,自己系本市天钥桥路北赵巷×号私房产权人?985年,徐汇区教育局建€职工宿舍因影响自己住房日照而予以补偿安置,不影响自己对该房拥有€有权。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己住房张贴《€告》,并强制拆除私房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请求法院撤€被告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€€告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并赔偿因强制拆除房屋及经营场所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?544240?元,责令被告对原告公€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€恢复名誉€?/p>

被告:€€告》非行政行为,强制拆除亦非自己实施被告认为,本市天钥桥路北赵巷作为徐汇区危棚€屋改造地块,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€由于原告擅自占有北赵巷×号房屋拒不搬迁,已经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€为此,徐汇区危棚简屋指挥部发出《€告》,要求居民在规定期限搬离€该《€告》是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€作出€由于实际拆房单位是上海徐汇区动拆迁有限公司,原告要求撤€《€告》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€?/p>

€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褚达伟户居住在北赵?times;号私房于1985年经上海市徐汇区教育€拆迁安置。由此其不再拥有本市北赵?times;号房屋所有权。故其擅自占有€使用该房屋并隐瞒真相,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及《营业执照€,€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€在徐汇区建委拆迁该地时,该房虽然在拆迁范围之内,但褚达伟等不属应予安置的对°€褚达伟等人请求撤销《€告》并赔偿损失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遂判决驳回褚达伟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褚达伟等不服,提起上诉?/p>

二审法院审理中,徐汇区政府提供的证人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提供说明,证明北赵?times;号房屋系其公司拆除,并请公安和其他部门到场维持秩序€为此二审法院认为,徐汇区政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,《€告》要求北赵巷×号房屋的居民限期搬迁,显属违法€但该€€告》并未设定执行方式,且拆房行为非徐汇区政府实施€故褚达伟等就违法拆房要求徐汇区政府行政赔偿缺乏事实依据。遂判决撤销€″决,确认徐汇区政府作出€€告》的行政行为违法;驳回褚达伟等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。褚达伟等不服,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?/p>

如何看待徐汇区政府的《€告》及强制拆房行为?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?€€告》与强制拆房行为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?原、被告之间€一、二审法院之间均存在不同争议及认识,千头万绪摆在了主审法官的面前?/p>

这是€起在房屋拆迁过程中,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职权参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案件€由于原终审判决已经确认徐汇区政府所作€€告》为违法,€将强制拆房行为定€为拆房单位实施的民事行为€由此,复查必须回答强制拆房行为性质及可能引起的行政赔偿范围的‘定€?/p>

就本案€言,对于受侵害的再审申请人来讲,强制拆房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,从实体上均可以取得相应赔偿。但对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,在行政诉讼中则有重要意义€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更主要的是必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为此,应当通过法院判决,理清法律关系€€过精心研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行政诉讼理论,主审法官认为原″决违反法律规定,经院″会讨论,决定对本案进行再°€?/p>

再审中,主审法官对本案作出如下分析:

第一,关于徐汇区人民政府《€告》的合法性问题,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,原二审判决确认徐汇区政府在本市天钥桥路北赵?times;号张贴€€告》,告知居民限期搬离的行为违法正确€?/p>

第二,关于执行行为的性质问题。€€告》行为与实施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应认定该实施行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。根据法律规定,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律€法规授权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,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€在具体实施中,特别是强制拆除建筑物等行为,€般是在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主持下组织实施,具体工作则委托施工单位负责落实€此时执行主体仍然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,不能由于具体实施单位的介入€使具体实施的执行行为演变为民事侵权行为。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,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执行方式而发生的执行行为,或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违法执行,或原本就是违法具体行政行为,再违法执行的情况,均不能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执行行为分割看待。那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执行方式,就不存在执行问题的理解是错误的?/p>

对此的判断标准应分析两€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。从本案来看,€€告》对居民限期搬离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,亦告知了相对人不履行将产生一定后果€从具体实施的时间看,系在€€告》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,两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€从实施过程看,有警察等大批执法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,而作为一般民事主体,在实施民事行为过程中,不可能也无权调用警察等执法人员维持秩序。故徐汇区政府有明‘的意思表示,又有调用警察等组织实施的行为,且具体行政行为与实际拆房行为在时间上又有承前启后之联系。故应推定动拆迁公司实施的拆房行为是在其委托下对《€告》行为的具体执行?/p>

第三,关于行政赔偿问题€就本案的赔偿,应当分为两部分€一是对被拆房屋的赔偿,根据褚达伟户1985年与徐汇区教育局签订的€房屋拆迁协议€及《配房签报单》,能够证明褚达伟户在当时已经得到拆迁安置€褚达伟户原住房应当由徐汇区教育€负责拆除,并按照估价标准予以补偿?/p>

故褚达伟户因徐汇区政府违法拆房€成的损失应是原房的估价款€褚达伟要求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估价赔偿292122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?/p>

二是对褚达伟主张强制拆房中€成物品损失的赔偿,根据€高人民法院€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规定,在行政赔偿诉讼中,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,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提供不予赔偿和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?/p>

因此,在行政赔偿诉讼中,应当由赔偿请求人对自己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€当事人对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的,€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在现实中亦有例外,如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,使当事人无法在紧€情况下收集证据,或客观上赔偿请求人无法寻找证人作证等,对此是否就应由赔偿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?/p>

故在明‘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,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,并致使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时,行政机关因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,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,对公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,未制作现场笔录,未制作物品清单,客观上无法查证损失物品的具体数目及物品价值的,由此€产生的不利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。当事人的举证只要符合客观实际,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?/p>

基于上述分析意见,经合议庭讨论后,作出再″决:

1.维持上海市第€中级人民法院?001)沪€中行终字?34号行政判决第€、第二项;(即撤€€″决,确认徐汇区人民政府所作€€告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);

2.撤销上海市第€中级人民法院?001)沪€中行终字?34号行政判决第三项;(即驳回褚达伟、鹿雯青其余诉讼请求);

3.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送达之日?0日内,支付原′诉人褚达伟€鹿雯青房屋赔偿?0145元,物品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,合计人民?5145元;

4.驳回原审上诉人褚达伟、鹿雯青其余行政赔偿诉讼请求?/p>